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范秋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申请人:范云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代理人:范秀珍,系范云生妹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范秋萍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范云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范秋萍称:申请人范秋萍系被申请人范云生的侄女,被申请人范云生系智力二级残疾,为更好的照顾赡养被申请人并保证被申请人的权益,现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范云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依法代理行使民事活动。
代理人范秀珍称:对申请人范秋萍的申请事项没有异议,范云生一直跟随范秋萍生活,并由其照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范林(****年**月**日出生)、范爱宝(****年**月**日出生)夫妇共育有长子范云生、养女范秀珍、次子范祖福,另有一子于幼年过继他人。范秋萍系范祖福之女,范祖福于2005年6月1日死亡注销户口。申请人陈述范云生从小系聋哑人,没有学过手语,无法与人正常交流,未婚、无子女,父母多年前过世,后一直随弟弟范祖福一家生活,范祖福过世后,一直由范秋萍照顾日常生活。
2020年6月8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证认定被申请人范云生为智力贰级残疾。2020年12月16日太仓市浮桥镇港浪村东升支部全体党员及村两委成员召开“范秋萍为范云生监护人会议”,会议内容为范云生智力二级残疾,范秋萍系其侄女,现范秋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听取东升支部意见,了解相关情况,会上一致认为范秋萍对范云生平时照顾无微不至,可以担任范云生监护人。
根据申请人范秋萍的申请,本院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范云生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于2021年4月2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范云生罹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受智能障碍影响,对自己所进行民事活动的辨认能力削弱,根据《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4-2018)评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审理中,申请人范秋萍、代理人范秀珍一致同意由申请人范秋萍作为被申请人范云生的监护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户表、身份关系证明、残疾证、村委会会议记录、鉴定意见书、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范云生无配偶,其父母、兄弟已过世,妹妹年迈,范秋萍作为范云生的侄女,有权作为申请人申请认定范云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妹妹范秀珍作为范云生的近亲属有权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诉讼。被申请人范云生经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其对自己所进行民事活动的辨认能力削弱,无法完全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及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故本院对申请人范秋萍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范云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予以准许。双方当事人对由申请人范秋萍作为范云生的监护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申请人范云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范秋萍为被申请人范云生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