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山金盛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工贸园区(汉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92872084P。 法定代表人:杨大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潇,云南弘蕊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于容,云南弘蕊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7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18XT。 法定代表人:王楷银,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晓丹。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先荣。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保山金盛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5民初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山金盛工业开发有限公司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保山金盛工业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勇斌 审判员 王芸琪 审判员 李 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