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68号山水熙园5栋1301号。 法定代表人:蔡敏洁,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花垣县同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花垣县花垣镇建设中路80号边城家园。 法定代表人:简老六,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花垣县同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湘3124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提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花垣县人民法院(2021)湘31274民初1226号民事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向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曦格 书 记 员 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