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黄起祥,男,****年**月**日出生,瑶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372号刑事判决,以黄起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23年3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1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闽04刑更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闽04刑更8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21年7月14日以罪犯黄起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郭聪明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屇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必富、林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民警江文锋、谢程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起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起祥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7月至2021年4月累积考核分2703分。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获得表扬4次。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认罪悔罪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起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起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