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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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零壹互动娱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曾鹏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娜,上海靖之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21年7月2日,零壹互动娱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曾鹏翔涉嫌犯侵占罪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诉讼请求:1、依法追究曾鹏翔侵占罪的刑事责任;2、判令曾鹏翔立即返还其侵占公司的全部游戏代码、电脑主机、显示器、U盾等财产。事实和理由:曾鹏翔系零壹互动娱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研发团队负责人,零壹互娱成立于2015年6月17日。2017年3月1日,被告人曾鹏翔入职零壹互娱,公司开始主要从事PC主机游戏开发。曾鹏翔成为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研发团队负责人。曾鹏翔从2017年3月开始带队研发游戏。因疫情原因,接相关主管部门通知,零壹互娱于2020年3月初停止集中办公,由员工将办公设备电脑等带回住所继续完成研发工作。曾鹏翔于当月先后将用于开发游戏软件的办公电脑、SVN服务器、两个音效软件U盾等硬件设备从公司领走,搬回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金达园家中,并在设备交接单上签字确认。2020年7月31日,曾鹏翔在未对公司其他股东、高管有任何告知的情形下,在零壹互娱办公系统中自行提出了辞职申请并审批通过。零壹互娱指派员工与曾鹏翔进行硬件设备和软件、代码的交接。但在交接过程中,曾鹏翔始终不配合交回公司。零壹互娱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曾鹏翔催讨硬件设备和相关软件工具、游戏代码,但曾鹏翔始终拒绝交还。在零壹互娱向其发送律师函后,其交还了SVN服务器主机,但游戏软件代码、曾鹏翔使用的办公电脑和两个音效软件U盾其至今仍拒绝交还。零壹互娱在开发游戏过程中投入巨大,投资额高达一千八百余万元,曾鹏翔拒绝交还相关软硬件,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其拒绝交还的电脑、音效软件U盾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自诉人认为曾鹏翔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其保管的公司财物,数额巨大,经公司多次讨要拒不交还,给公司造成了数额巨大的损失,应认定构成侵占罪,且情节严重。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自诉人应当提供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自诉案件缺乏罪证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零壹互动娱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缺乏证明曾鹏翔犯有侵占罪的罪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经释明,零壹互动娱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仍坚持自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零壹互动娱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