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建武,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长生,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建武与被告张长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郭建武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将原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原告郭建武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郭建武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郭建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郭建武撤诉。
原告郭建武预交受理费6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建武负担,剩余6275元退回原告郭建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