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冠某,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山西晋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杜某1。

被告:董某。

被告:赵某。

被告:张某。

被告:任某,住山西省清徐县。

被告:李某1。

被告:杜某2,住太原市。

被告:王某,住山西省清徐县。

被告:乔某。

被告:胡某。

被告:山西和合丰润暖气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1,经理。

被告:山西真优美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被告:山西醋都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上述杜某1外的其他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山西熙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冠某与被告杜某1、董某、赵某、张某、任某、李某1、杜某2、王某、乔某、胡某、山西和合丰润暖气片有限公司、山西真优美醋业有限公司、山西醋都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立案时原告冠某已预交一半案件受理费19067元,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通知原告冠某补交另一半案件受理费19067元。原告冠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冠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067元,由原告冠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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