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熊芳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亮,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天元东路118号-2天元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周安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熊芳成与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安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熊芳成于2018年5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熊芳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芳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芳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