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阳,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乔光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被执行人:高吉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乔光华与被执行人高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高吉波于2021年7月6日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高吉春名下的位于临澧县××镇××路的住房(产权证号:监证0××3)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高吉波称,案涉房屋实际上系案外人高吉波借高吉春之名购买,购房款及房屋装饰装修款项均系案外人支付,且房屋一直由案外人居住使用。之后案外人以高吉春的名义向临澧农商行借款并以该房屋作为抵押担保,临澧农商行的贷款也一直是案外人偿还。因案外人与高吉春系兄弟关系,故未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案外人认为,案涉房屋系案外人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案外人所有的案涉房屋。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乔光华称,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案涉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高吉春名下,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且高吉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中载明自愿以位于临澧县××广场××商品房偿还债务,故案外人高吉波的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答辩情况
被执行人高吉春未向本院陈述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光华与被执行人高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0)湘0724执852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高吉春名下的位于临澧县××镇××路住房一套(产权证号:监证0××3)。本院查封的案涉房屋现为案外人高吉波居住使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房屋依法登记在被执行人高吉春的名下,其所有权归属于高吉春。案外人虽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但并未依法取得所有权。案外人如与案涉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就物权归属发生争议,可依照该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起物权确认之诉,不能通过执行异议审查程序解决。综上,案外人高吉波的异议不足以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其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高吉波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