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64355514N,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邵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