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津市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金海岸森林水榭小区20栋0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巧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德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津市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湖林语小区物业管理处经理,住津市。
被告:张玲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津市。
审理经过
原告津市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玲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津市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津市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津市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津市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