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丹丹,女,回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宪涛,辽宁盛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于志伟,女,汉族,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武丹丹诉被告于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武丹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武丹丹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