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睿途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王焰村4组。 法定代表人崔文华。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号与被告睿途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吴江劳人仲调字【2020】第153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调解书明确: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伙食费等合计人民币43400元整。第一笔8000元于2020年8月15日前支付;第二笔12000元于2020年9月15日前支付;第三笔23400元于2020年10月15日前支付,若有一期逾期,申请人有权将其余几笔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双方再无任何纠葛。至期,因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立案标的为35400元,执行费431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2月2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失信告知书、限制消费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2021年1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6月8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线索。 4、2020年12月18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有财产。 6、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崔文华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2021年5月6日、5月27日分别向本案执行款账户支付了5000元、10000元。 7、本案执行立案标的35400元,执行到位14569元。执行费431元,执行到位431元。 8、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本院告知其,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唐 韧 审判员 夏 锋 审判员 陆亮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项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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