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赵秋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张代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林军与被告赵秋平、张代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林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林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登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星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