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焕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孙刚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焕荣与被告孙刚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焕荣提供的被告孙刚厚的住址,经法院送达无法查到此人。原告又不能提供更具体的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根据原告提供的个人身份信息,不能够确定具体的被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应当驳回原告孙焕荣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焕荣的起诉。

本裁定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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