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宜坤,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伊吗图镇。
原告李长伟,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阜新市清河门区。
原告仲铁军,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阜新市清河门区。
委托代理人倪春丽。
原告袁爱利,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阜新市清河门区。
被告阜新市清河门区骏跃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占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彬。审理经过 原告崔宜坤、李长伟、袁爱利、仲铁军诉被告阜新市清河门区宏成煤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于2018年4月24日由本院审判员杨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崔宜坤、李长伟、袁爱利、仲铁军的委托代理人倪春丽、被告阜新市清河门区宏成煤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4人均系被告煤矿工人,在2015年9至11月份、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被告共拖欠工资19850元。一直催要均未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被告辩称 被告阜新市清河门区宏成煤业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是,没意见,按照工资表给。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4人于2015年9至11月份、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均在被告阜新市清河门区宏成煤业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共拖欠工资19850元。包括崔宜坤8000元、李长伟2000元、袁爱利850元、仲铁军9000元,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请求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庭审陈述、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对拖欠原告的工资数额表示认可。对原告的工资被告阜新市清河门区宏成煤业有限公司理应按时足额支付,原告之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阜新市清河门区宏成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崔宜坤、李长伟、袁爱利、仲铁军工资款人民币19850元。(崔宜坤8000元、李长伟2000元、袁爱利850元、仲铁军9000元)。
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阜新市清河门区宏成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光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