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泰来县鑫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来县泰来镇先锋街一委。
法定代表人:张险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讷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讷河市兴业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李立新,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申诉人泰来县鑫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讷河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2民终120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监[2020]2300000015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