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大和北路六村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797880198J。
法定代表人:舒星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21)川0411执881号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382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605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土地登记信息;4、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登记有一套房产。5、被执行人无证券登记信息;6、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本案因标的较小,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房产。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