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喜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新疆振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南侧青年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孙恩振,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喜全与被执行人新疆振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30日作出的(2019)新0109民初6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9民初67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振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帐户存款20200元(其中案款20000元、执行费2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