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茜,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城北政务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30MB1635219N。
法定代表人:杨秀松,系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原告钟茜与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农业农村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钟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未付工资8580元;2、判令被告依法按照100%标准向原告支付偿金8580元;3、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进行经济补偿;4、本案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原告经被告所属的湖南省广播电视学校通道侗族自治县分校聘请为本县组织的电工维修技术培训班管理人员,聘用期限为一年,即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陆中午为时任该校法定代表人,杨章馥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然而,该校在培训工作结束后未能按时发放工资,至今仍有8580元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钟茜与湖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通道侗族自治县分校(简称农广校)签订了《劳动合同》,故钟茜向农广校追索劳动报酬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原告钟茜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方可以到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到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农广校于2019年3月归入农业农村局,不再保留农广校,所以农广校的相关合同义务应由承继者即农业农村局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钟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