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玉清,女,****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继尧,系原告之父。 被告:牟洪清,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谭玉清与被告牟洪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玉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继尧,被告牟洪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谭玉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北京现代汽车一辆,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属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4年离婚。离婚后,原告于2017年2月3日全款购买一辆北京现代汽车,并登记在原告名下。购买车辆时,由于原告暂时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加之原告常年在重庆市外工作,就将此车暂借予被告使用,同时由被告负责保管和日常维护,被告随时有权将车辆收回。现原告已取得驾驶资格,遂向被告要求取回自己所有的车辆,但却遭到被告无理拒绝。综上所述,被告不按约定交回原告所有的车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现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牟洪清辩称,第一,车子是离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应当进行分割;第二,诉讼费不是我起诉的,我不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属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4年离婚。离婚后,原告于2017年2月3日全款购买一辆北京现代汽车,并登记在原告名下。之后,案涉车辆由被告一直占有使用。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案涉车辆遭拒,遂原告起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购买了涉案的北京现代牌汽车,并登记在原告名下,应当属原告个人财产。车辆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所有的北京现代牌汽车。关于被告提出“案涉车辆属于双方共同购买”的辨称意见。本院认为,被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牟洪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谭玉清所有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被告牟洪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理 喻传蔚 书 记 员 谭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