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福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海伦市拘留所辅警,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李艳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会民,黑龙江双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孙福建与被告李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福建及被告李艳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会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福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30600.00元及自2019年7月13日始以借款1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此款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130600.00元及自2019年7月13日始以借款1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此款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9年7月13日,被告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分三次在原告处借款共计130600.00元。其中借款5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无借期约定;借款7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借期为一年;借款10600.00元无借期及利息约定。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未给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艳辉承认原告孙福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艳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孙福建借款130600.00元及自2019年7月13日始以借款1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此款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9.60元,减半收取计1794.80元,保全费1370.00元,由被告李艳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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