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喜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个体养殖户,住辽宁省长海县。

被执行人:刘春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无确切下落。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喜林与被执行人刘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海县人民法院(2021)辽0224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刘春梅向申请人支付欠款人民币80900元。现该调解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春梅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喜林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15日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春梅下落不明,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春梅公告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5日、2021年8月17日、分别对被执行人刘春梅的财产进行2次网络查询,并于2021年4月26日在长海县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刘春梅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约谈申请人张喜林,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将被执行人刘春梅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本院执行过程中已执行金额0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809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刘春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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