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覃家海,男,****年**月**日出生,瑶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现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覃家海犯盗窃罪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的(2020)桂1324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家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退赔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15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庭强制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覃家海向失主赵明退赔54.00元。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覃家海现在仍在监狱服刑。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覃家海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覃家海现在仍在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本案符合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