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 负责人:陈大鹏,系该单位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英杰,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倪向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倪向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1年9月16日,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英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236元,减半收取1618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尹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万佳炜 书 记 员 李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