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安县。
被执行人:王治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安县。
审理经过
王萍与王治国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3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王治国向原告王萍偿还所借款项19665元。因王治国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治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王治国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4月2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
1.反馈被执行人王治国有银行账户,我院于2021年7月29日将王治国名下银行账户、财付通已冻结(2022年7月29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2021年5月31日扣划财付通账户1488.2元,其中执行费152元、诉讼费146元,发放案款1190.2元;
2.反馈被执行人王治国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3.反馈被执行人王治国名下无证券信息;
4.反馈被执行人王治国名下无保险信息;
5.反馈被执行人王治国名下有豫C×××××车辆,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已查封该车辆(2023年8月11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6.反馈被执行人王治国名下无工商信息。
三、1.2021年4月20日,到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王治国的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王治国名下无房产。
2.2021年7月6日,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安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王治国的公积金情况,被执行人王治国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3.2021年7月6日,到被执行人王治国住所地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治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7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治国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将被执行人王治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8月7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王萍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人未使用,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6811元,已执行到位1488.2元,尚余15322.8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