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秀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庄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十堰市骏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车站路72号泰悦新居227室。组织机构代码:000007326。
法定代表人:庄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衍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浙江路和昌国际城A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000020784。
法定代表人:庄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徐昌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秀英与被执行人庄辰、十堰市骏孚工贸有限公司、十堰衍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朱菲、徐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鄂0321执78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秀英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秀英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鄂0304执恢1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