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孔德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现住贵阳市花溪区。 被告:贵州省登科教育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花溪区喜雨村大酒店**登科教育。 法定代表人:谭伟。 被告:谭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普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孔德洪与被告贵州省登科教育有限公司、谭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孔德洪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段海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季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