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东方路6号马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用房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5104489Y.
法定代表人李爱国,董事长。
被告王玉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5763元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计算以本金155763元为基数,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利率3.85%,自2021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17003711198),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大学××、××南××房,房屋总价款为778817元,其中首付款398817元。但被告因资金不足无法全额支付首付款,故向原告借款155763元并签订借据,借据中注明借款用途为用于红星国际广场2号楼商铺A区4层291户首付款借款协议。原告将被告所借款款项用于支付所购房屋的相应的购房款后,向其出具了收据。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
被告辩称
被告王玉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
本案是因房屋合同引起的纠纷,属于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在郑州市××区,依法应当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商水县人民法院不具备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不
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王玉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