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某仁,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巴马县。
被执行人:莫某前,男,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南宁市良庆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某仁与被执行人莫某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仁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莫某前向黄某仁支付合同款255,550元,并承担执行费3,733元。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裁定终结(2016)桂1227执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随后,被执行人因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决罪到案,并就民事赔偿部份与申请人达成分期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至2021年5月18日止,被执行人共赔偿申请人案款255,550元,利息54,450元(小计31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3,733元,申请人已全部办理了领取手续,至此,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