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仕加,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现住九江市濂溪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董益鑫,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2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仕加犯抢劫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仕加及其辩护人董益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1月17日17时,被告人夏仕加进入九江市开发区长江大道新贵府邸8栋9楼1001室以言语威胁、肢体控制被害人的方式抢走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6000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仕加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夏仕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夏仕加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1月17日17时,被告人夏仕加在九江市开发区长江大道新贵府邸8栋9楼楼梯口伺机等待,待1001室的被害人张某回家进门时,将被害人强行推进房间,以言语威胁、肢体控制的方式制服被害人,并用随身携带的手铐铐住被害人,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抢走现金人民币16000元。
案发后,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夏仕加,并从其身上依法扣缴现金人民币2900元并发还被害人。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夏仕加家属向法院退缴剩余的赃款13100元,由法院发还给被害人张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被告人夏仕加手部情况照片、被告人夏仕加指认案发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被告人夏仕加银行卡交易明细、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同步录音录像视频、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夏仕加的供述等证据。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仕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仕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从宽轻处罚;被告人夏仕加家属退赃的行为可视为被告人的退赃行为,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夏仕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2031年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