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永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青海省湟中县。

被申请人:王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申请人:马永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系王海燕丈夫)。

审理经过

申请人马永魁与被申请人王海燕、马永德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20)青2822财保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王海燕名下位于西宁市城西区xx巷xx号xx号楼xx单元xxx室住宅(建筑面积140.77平方米)一套予以查封,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王海燕、马永德已将全部案款转至都兰县人民法院账户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被申请人王海燕名下位于西宁市城西区xx巷xx号xx号楼xx单元xxx室住宅(建筑面积140.77平方米)一套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永魁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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