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滨江北街。        

法定代表人:颜博,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永胜,该支行职员。        

被告:宋德福,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彭学正,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李艳生,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李金财,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被告宋德福、彭学正、李艳生、李金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在起诉后无法提供宋德福、彭学正、李艳生、李金财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宋德福、彭学正、李艳生、李金财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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