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康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湘0124刑初5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21年7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康佳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康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1年3月,累计获得表扬4个并余284分;2019年7月因在罪犯打架时帮架扩大事态被扣50分,2019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10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康佳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有违规扣分情形,但近两年来改造表现好转,结合该犯实际执行刑期,执行机关对其报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康佳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