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岑溪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岑溪市大中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黄正平。
被执行人:覃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岑溪市交通运输局与覃文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覃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岑溪市交通运输局缴纳罚款一万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相应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经过“四查”、“两查”等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覃文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覃文进行了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