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松树支行,住

所地瓦房店市松树镇卫东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051119968P

负责人:王健,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系该行信贷员,现住瓦房店市昌盛华府18号楼1单元701室。

被告:郝江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松树支行与被告郝江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松树支行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松树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松树支行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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