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信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钟光才,总经理。
被告:成都利达君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晓,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成信德诉被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利达君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成信德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