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古丈县振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振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曜坤,古丈县卫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斌。 诉讼代表人: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审理经过
原告古丈县振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古丈县振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古丈县振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袁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溢 书 记 员 谢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