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朱志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执行人唐丽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执行人傅得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朱志叶与被申请人唐丽倩、傅得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丽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丽仲缙字第1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唐丽倩、傅得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朱志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490000元及利息、仲裁受理费等。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唐丽倩、傅得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唐丽倩、傅得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后,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8529.38元。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唐丽倩名下车牌号为×××的北京现代牌汽车和被执行人傅得诺名下车牌号为×××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但未扣押到案。本院到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另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唐丽倩、傅得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的执行措施,并对唐丽倩、傅得诺各罚款二千元。
被告辩称 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以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其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唐丽倩、傅得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7执3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