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佳航,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友宪,贵州贵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光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采法,贵州省大方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军,贵州省大方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佳航与被告张光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佳航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佳航申请撤诉,是其对相关权益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佳航撤诉。
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00.00元,由原告谢佳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