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湘源金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科技工业园内和森大道西457号。 法定代表人:李源湘,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浦城县玖玖农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莲塘镇下莲塘8号。 法定代表人:吴世俊。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湘源金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浦城县玖玖农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湖南湘源金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浦城县玖玖农机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源金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湘源金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浦城县玖玖农机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湖南湘源金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春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彭浩凌 书记员戴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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