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宜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吕智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宜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吕智波罚金一案,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7刑初30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吕智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因吕智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罚金义务,宜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移交,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吕智波名下在银行有存款322.70元,本院已扣划322.70元,已于2021年7月7日转至财政罚金指定账户。 2.查明被执行人吕智波名下财付通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未采取冻结措施。 3.查明被执行人吕智波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吕智波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5.查明被执行人吕智波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单位及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其家庭贫困,无法偿还该项罚金。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吕智波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吕智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合议庭合议,对吕智波的罚金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322.7元,本案罚金尚余17677.3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吕智波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朝阳 审判员 马毅义 审判员 曹学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段成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