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建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来友,兴义市鲁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县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莲城镇东环路(安居小区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065758568P。

负责人:舒飞,系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兵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兵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建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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