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城隆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577240893M,住所地:海城市西四镇前郭村**。 被执行人:王凯,男,身份证号码:2112231987********,住,住所地:海城市西柳镇东柳村九逸星典小区**********/div>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立案错误,导致无法进行执行程序。现合议庭评议本案撤销(2021)辽0381执372号的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2021)辽0381执372号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冬明 审判员 :刘德育 审判员 :顾业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