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卯海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威宁县。
被执行人赵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威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卯海现于2021年1月4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黔0526民初5557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赵发人格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295.00元,执行费为99.00元,合计13394.00元。
本院受理执行卯海现与赵发人格权纠纷一案。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被执行人赵发未按期履行。本院进行两次以上网络查控,未查询到银行存款及车辆。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无房屋和大型牲畜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询了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黔0526执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持本裁定书及恢复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祖章迅
审 判 员 岳 现
审 判 员 禄 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姜 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