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文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被执行人:冯文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文昌与被执行人冯文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81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冯文亮于判决书生效后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冯文亮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赵文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冯文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査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2021年1月21日、2021年6月22日、2021年7月14日査明被执行人冯文亮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账户均无存款。 2.2021年6月22日査明被执行人冯文亮名下无房产、住房公积金、车辆等。 三、2021年7月14日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7月14日本院以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況、财产调査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査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冯文亮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赵文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余化保 审判员  郭文利 审判员  袁培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时梦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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