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营业部。 负责人:赵某某1,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甘肃乾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营业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以其与被告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及理由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9元,减半收取484.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小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焦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