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云南果匠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闫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果匠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闫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南果匠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闫益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果匠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本院予以准许。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37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果匠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其余诉讼费3349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