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育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平,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云,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邓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华夏城视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岳川江。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邓兴与被告华夏城视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邓兴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邓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邓兴负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 邢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梁万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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