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韩明荟。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苏12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明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2018年11月9日,向其送达刑事判决书,2018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2021年3月11日,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提出减刑建议。2021年3月31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2021年4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2021年4月13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5日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认为,罪犯韩明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被告辩称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具苏检执检减意〔2021〕27号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韩明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明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4次。另查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19)苏12执899号执行裁定,对没收韩明荟个人财产终结执行,对追缴韩明荟违法所得4000元终结本次执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韩明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罪犯韩明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2043年5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政勇 审判员  傅志成 审判员  卢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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